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13號
- 原告
- 郭姵伶
- 被告
- 林文財即高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6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新營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