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 原告
-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定中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 被告
-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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