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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黃莉莉

  • 當事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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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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