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毅築、蔡智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48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蔡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6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各於民國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22日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出賣人:納瑞數位通訊社、商品名稱:iPhone 11 Pro Max 256G智慧型手機、iPhone 11 Pro Max 64G智慧型手機各1台),並簽訂系爭契約,分期總價各為新臺幣(下同)53,856元、47,682元,各約定分12期、18期繳納,每月為1期各期應繳付4,488元、2,649元,逾期未繳 ,則應按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違約金則以延滯第1個月計付5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6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700元 ,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詎被告自109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付,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連續2期未付,視為全部到 期,以上共積欠本金54,228元、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2 份、客戶應收帳款查詢明細2份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