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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4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匯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菱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爾普概念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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