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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6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肇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13,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3張可稽,其溢繳1,000元部分(計算式:3,000元-2,000元=1,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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