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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473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告
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9,600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7,902元,及其中新臺幣4,602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902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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