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雨璇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慶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