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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抗告人
即原告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威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92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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