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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被上訴人
魏麗梅即艾瑪眼鏡行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詹益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年3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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