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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093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達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被告
大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曜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本院卷第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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