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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芝

  • 原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巫珮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5163號 原 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芝 訴訟代理人 賴廣琦 被 告 巫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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