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288號
- 原告
-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 被告
- 承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