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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給付系統建置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聯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加芝登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揚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系統建置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就被告加芝登國際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就被告揚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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