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價金返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文衍正
- 原告石聿凡(原名:石佩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 原 告 石聿凡(原名石佩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價金返還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石聿凡(原名石佩倫)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十二萬八千五百三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卻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溢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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