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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張瓊華

  • 當事人
    康韋匯富地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曾志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1231號 原 告 康韋匯富地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韋翰 被 告 曾志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房屋內之套房 D室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一月九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套房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第17條第2項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9年9 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止,依每月新臺幣(下同)15,500元計算之金額。」,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9年9月20日起至110年1月9日止,依每月15,500元計算之租金,暨自110年1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依每月15,500元計 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承租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 房屋內之套房D室(下稱系爭套房),約定租期自109年9月17日起至110年9月16日止,月租15,500元(含營業稅),按 月應於20日前繳交,押金則為2個月租金,簽約後原告將套 房電子密碼鎖之密碼告知被告,被告即入內居住,詎被告迄今未給付任何租金或押金,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租約既已終止,被告仍音訊杳然,無從遷讓套房,其無權占用該套房,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租金之損害,為此依系爭租約、租賃、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依系爭租約第15條第2項約定:「租期屆滿 或租賃契約終止時,乙方(按即被告)應即將房屋返還甲(按即原告)」。又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55條前段、 第43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09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內埔派出所(見桃簡 卷第19頁),於110年1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終止租約 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系爭租約既合法終止,原告本於系爭租約、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套房遷讓返還原告,及自109年9月20日起至110年1月9日止,按月給付租金15,500元,應屬有據。 五、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亦定有明文。其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房 屋,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租約終止翌日即110年1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套房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500元,亦有理由。 六、綜上,原告請求將系爭套房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9月20日起至110年1月9日止,按月給付租金15,500元,暨自110年1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套房之日止, 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500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9,612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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