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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永源即文林百貨行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212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被 告 陳永源即文林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9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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