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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林融詳、黃美玉

  • 原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原 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融詳 被 告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6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16,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 合    計      1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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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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