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維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