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峯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