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5100號
- 宣示判決筆錄
- 110年度北簡字第15100號
- 原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江治昀
- 被 告
- 李和信(即日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79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23,7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9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