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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06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江建和即民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欠4萬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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