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11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黃昀
- 訴訟代理人
- 江怡昀
- 被告
- 陳潣瑄(原名陳姿吩)即沐光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中關於「按約定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約定利率(即改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百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