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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1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訴訟代理人
江怡昀
被告
陳潣瑄(原名陳姿吩)即沐光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中關於「按約定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約定利率(即改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百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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