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4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銘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