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355號
- 原告
- 廖莊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文律師
- 被告
- 陳麗珍
- 被告
-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明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甯維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計算書項目欄「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合計6,720元」,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鑑定費195,000元;合計201,7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