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10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趙金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將SHARP廠牌M-SH-MX2010U型式之數位影印機壹台(機號:00000000,含鐵桌、雙面自動送稿機、傳真套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詠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合計2,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