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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
原 告
宣琪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宣棠
訴訟代理人
楊德皓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勇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14日下午2 時5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6,066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6,066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間簽有專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貨款新台幣116,066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專櫃契約、專櫃對帳單等為證,並經被告所不爭執,可以認定,但被告請求自109 年10月8 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系爭專櫃契約並無約定,應以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0月21日起算法定利息,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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