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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車輛所有權移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 當事人
    李沅融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868號 上 訴 人 李沅融 被上 訴 人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訴訟代理人 林逸生 林福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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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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