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 原告
- 黃睿炘
- 原告
- 黃若寧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治政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程伊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被告
-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婷
- 訴訟代理人
-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