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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黃睿炘
原告
黃若寧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治政
共同法定代理人
程伊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告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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