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0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寗大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參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