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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2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寶美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

玖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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