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3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9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63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9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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