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何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何暢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何暢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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