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王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原 告 王國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