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男
林玉惠
林學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
林玉惠
林學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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