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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添旭
訴訟代理人
范植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38,09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然查,本件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500元、1,440元,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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