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潘代鼎
- 當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上訴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田文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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