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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業興有限公司、陳光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業興有限公司、陳光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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