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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許佳琪

  • 原告
    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琪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姿慧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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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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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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