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 原告
- 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佳琪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姿慧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11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姿慧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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