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 原告
- 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彭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新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玲
- 被告
- 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哲
- 被告
- 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哲
- 上列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吳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明第一項:涉及無權占有三個停車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八百一十萬元(參附件:本件標的附近一個停車位價額以二
百七十萬元計算)。
二、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九十一萬五千二百元。
三、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三萬五千零三十五元。
四、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九百零五萬零二百三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