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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2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開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告
英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億零捌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所示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
    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300,000,000元【計算式:自民
    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之每月租金2,500,000
    元×12月÷10%=300,0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8月29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5,000,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以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價額。
三、請求被告給付8,458,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58,225
    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08,458,225元【計算式:300,000,0
    00元+8,458,225元=308,458,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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