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22號
- 原告
- 開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素蝶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 被告
- 英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億零捌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所示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
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300,000,000元【計算式:自民
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之每月租金2,500,000
元×12月÷10%=300,0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8月29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5,000,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以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價額。
三、請求被告給付8,458,2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58,225
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08,458,225元【計算式:300,000,0
00元+8,458,225元=308,458,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