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79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