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60號
- 原 告
- 陳盛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三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20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三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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