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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8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羅富美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余信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樂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鄭安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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