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機電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羅富美
- 原告李世民即承隆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李世民即承隆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機電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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