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李世民即承隆水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趙晊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機電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機電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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