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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40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軒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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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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