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 原告
- 何念澤
- 被告
- 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350元(計算式:以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7.47換算,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137,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