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惠姿
- 訴訟代理人
- 李之聖律師
- 被告
- 丞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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