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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盛揚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鑫忠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

上列原告盛揚高空車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永發即佳永工程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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